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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5-27 14:28:25 |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闹大了!”福建宁德。13周岁女孩被同学袭胸后,第一时间向老师反映。可老师却让二人到学校备课室内自行处理此事。之后男同学将备课室的门反锁,并脱掉女孩的裤子,还将体液弄到墙上。事后还威胁女孩到其家中。家长发现后才得知,老师还对女孩说:“你都没有错吗,一个巴掌拍不响”之类的话。家长到学校讨要说法后,目前,已经报警求助。


13周岁女孩小王目前正在上初中一年级。事发当天,小王因多次被男同学袭胸猥亵,向学校老师反映情况。可老师不太相信,但也没有去了解情况。

男同学见老师都不理这事,就更肆无忌惮了,并又对小王袭胸。小王没有办法,又向该老师反映情况。

可谁曾想,老师却让小王与男同学去备课室,自行处理此事。男同学本来就对小王图谋不轨,老师让二人单独相处,不就是给男同学创造机会么?

果不其然!男同学将门反锁后,又对小王实施侵犯行为,过程中,男同学不仅将小王的裤子脱了,还将体液弄到了墙上。小王事后再向老师反映情况。

可万万没想到的是,这位老师却对小王说:“你都没有错吗,一个巴掌拍不响”之类的话。

男同学见还是没有事,于是胁迫小王去他家里。小王因害怕哭着跑回家中。王先生发现女儿很委屈的在哭后,追问此事。得知情况后,王先生立即到学校找那位女老师讨要说法。目前,王先生已经报警。









1、有网友认为,一个初中生竟然敢在学校课室内侵犯女同学,真是胆大包天!这种学生如果再不管教,长大以后,就会无法无天了!必须报警处理。

也有网友认为,老师让二人到课室自行处理,这种做法极其不负责任,就等于是为男同学创造作案机会的“帮助犯”,这种老师不配为人师表!必须开除!

2、那么从法律上讲,如何评价此事呢?

首先,老师的职责是教书育人。教书是传道授业。育人是指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教师法第8条明确规定,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小王前后几次向老师反映情况,可老师不仅没有第一时间处理,放纵男同学的行为,居然还让二人到备课室内自行解决,老师不仅没有制止男同学的侵犯行为,无异于是纵容、为其创造了作案条件。

这位老师的行为,明显是失职、不配为人师表。

其次,男同学的行为涉嫌强奸或者猥亵儿童罪。至于应当如何区分,要看男同学的主观故意是否想与小王发生关系。但通过男同学脱了小王的裤子、体液在墙上、事后又威胁小王与其回家来判断,笔者个人认为,男同学的行为更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

刑法第236条规定,构成强奸罪的,处3-10年有期徒刑。

但是,刑法第17条第2款明确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也就是说,如果男同学还未满14周岁,即便是以强奸罪定性,公安机关也不能追求其刑事责任。

当然,只要男同学已经年满14周岁,且公安机关是以强奸罪定性,即便是未遂,也能追究刑事责任。

最后,我们不知道这位老师当时是怎么被招进来的,但学校敢用这样的老师,就要为自己的用人过失承担相应的后果。即学校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200条明确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学校老师要是负责任并及时制止男同学,就不会发生后面的事。可老师不负责任的做法以及其纵容行为导致了小王被侵害扩大,老师和学生都难辞其咎!

3、还有网友认为,男同学的家长没有教育好自己的孩子,也有一定的责任!如果学校和家长都无法管教这样的孩子,且又不能追究刑事责任,那就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6条规定,送到专门的学校矫治教育。以免害人害己!对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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