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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6-15 17:57:41 |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安徽合肥,中午一点左右,一女子正在酒店浴室洗澡,突然听到一个陌生男子的声音,她往浴室门口望去,正好看到一位陌生男子出现在浴室门口,两人四目相对,吓得女子发出一声刺耳的尖叫声。

事发当天,梁女士与男朋友一起入住了合肥某酒店,准备一起过五一节,谁曾想到,碰到了上述一幕,梁女士男朋友听见她的尖叫声后,赶紧从房间冲出来,但那名陌生男子已经不见踪影。

事发后,梁女士找到酒店前台,没好意思说自己洗澡时,被一个陌生男子看到,只说了有陌生人闯入房间,结果前台没有引起重视,只回复了一句,可能是别人走错了,或者是她没有关好门。

对于这样的答复,梁女士不认可,她要求查看监控,前台表示,监控涉及到客户隐私,无法提供,但前台帮忙进行了查询,发现这名陌生男子是酒店以前住过的房客。

梁女士找到该男子后,男子表示,是前台带他上楼刷卡打开门,并让他进入房间。随后,梁女士报警。




1、在房间已经有客人入住的情况下,前台帮陌生人刷卡进入房间,不管是故意为之,还是管理不善,酒店一方都有责任。

《民法典》第1191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前台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使梁女士遭受损害,应该由酒店承担侵权责任。至于酒店承担责任后,是否向前台追责,那是酒店的事情,和梁女士无关。

2、陌生男子闯进房间,把梁女士看了个精光,侵犯了梁女士的隐私权,是否会被治安拘留呢?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10日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根据本条规定,侵犯他人的隐私权,违反了治安管理的规定,现在民警已经介入,是否应该对男子处以拘留或者罚款呢?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说的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主观表现为故意或重大过失,在行为人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一般不会予以拘留处罚。

3、民警介入后,对本次事件予以调解,酒店表示,他们愿意免掉梁女士两天的房费,再送三天的住宿资格。

但梁女士不同意,梁女士希望酒店赔礼道歉,且给予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

隐私权属于人格权的一种,《民法典》第995条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承担民事责任的具体方式,包括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也就是说,梁女士希望酒店赔礼道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至于是否能够要求精神损失费,《民法典》第1183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简而言之,要梁女士遭受到严重精神损害,法院才会支持精神损失费。

大家觉得,酒店的赔偿方案合理吗?梁女士是否遭受了严重的精神损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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