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宣判一起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案件,被告人张某因非法捕捞长江鲟,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张某是一名钓鱼爱好者,平时闲来无事,总喜欢去江边钓上几竿。 去年9月8日上午,天气极好,张某又像往常一样来到巴滨路水坝子码头,坐在小马扎上大力甩钩入江。其间,他钓起了一条短吻鲟鱼,长相极为奇特。 眼见“稀罕鱼”上钩,周围的钓友们纷纷聚拢过来,直夸他技术好,赞他运气佳。 “这是长江鲟,我在群里见过,是国家一级保护动物,赶快放生,记得录下放生过程。”一位资深钓友却说了句“煞风景”的话。 只是,张某正在兴头上,执意将鱼装上车,并带回家。刚吃过午饭,张某就接到渔政部门的电话,勒令其马上把鱼带回现场。张某心中一惊,连忙返回钓鱼现场投案,所钓鲟鱼也被渔政部门当场查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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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一段时间的保护性暂养,恢复健康的鲟鱼被放生至原垂钓处的长江中。 经鉴定,张某所钓鲟鱼竟是“水中大熊猫”——长江鲟,又名达氏鲟,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整体价值高达人民币25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在明知捕捞的是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的情况下,不采取放生等保护措施,仍将该捕捞物带离长江现场,已构成了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考虑张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积极修复生态环境等情节,综合其犯罪事实、情节、危害后果及认罪、悔罪态度等,法院作出了如上判决。 法官提醒 长江鲟是我国的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是长江独有的珍稀野生动物,也是研究鱼类和脊椎动物进化的活化石。 近年来,长江鲟的野生种群已基本绝迹,若在垂钓时钓到长江鲟等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时,应及时放生,并拍照录像进行记录,切不可心存侥幸自行带离栖息地。否则,无论是食用还是自养,均会对脆弱的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资源造成危害,还将会面临刑事处罚。 本文转自:上游新闻 来源:今日头条的作品,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图片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有任何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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