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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9-17 14:51:20 |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编辑 / 临瑞子

排版 / 小荆

婚姻走到出轨的地步,让人惋惜又无奈、愤怒。如果夫妻为保证对方对自己和婚姻的忠诚,防止对方出轨,一致同意签署“忠诚协议”,约定“若出轨,赔偿一百万,并自愿净身出户。”那么,这种“忠诚协议”是否有效,若一方真的出轨,另一方又能否得到百万赔偿来抚慰受伤的心呢?

先来看一起夫妻忠诚协议案件。

01案件介绍

冯某与曾某于2009年在海南省儋州市民政局登记结婚。结婚初期,双方在海南生活,此后转至湖南长沙定居。2015年7月23日曾某向冯某出具一份保证,载明:“本人如出轨造成婚姻破裂,我愿意净身出户,并赔偿冯某壹佰万元整”。




2018年12月11日,冯某和曾某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双方共有房屋位于长沙市望城区某小区的房屋归女方所有,双方无债权债务。同日二人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2019年4月7日曾某向冯某出具一张欠条,欠条载明:“本人曾某(由于婚内出轨,导致婚姻破裂)于2019年4月7日欠前妻冯某壹佰万元整,承诺2022年4月6日前偿还清全部欠款,如到期未还清本息,冯某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法、差旅费、误工费等均由本人曾某承担。”

02法院认为

被告与原告离婚后向原告出具一份欠条并非被告向原告借款或被告欠原告其他债务,双方签订的保证和欠条,均属于夫妻“忠诚协议”的范畴。

夫妻忠诚协议是已婚公民对自己的性自由进行自愿限制和约束的提醒,是夫妻双方合意的结果,符合《民法典》的原则及公序良俗。

被告辩称出具的保证及欠条系受胁迫下所写,但没有提供任何的证据予以证实,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支持。

该协议系双方对忠实义务的量化,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壹佰万元的欠条,是女方为防止男方在婚内出轨和确定婚内出轨而要求对方赔偿的精神损害赔偿金。夫妻之间的忠诚义务,是一种道德层面的义务,夫妻一方以道德义务作为对价与另一方进行交换而订立的协议,不能理解为确定具体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的规定,根据本案双方离婚时将仅有的一套住房全部给予原告,被告基本属于净身出户,被告无长期的稳定工作。收入也不稳定,结合双方约定及当地社会经济水平、被告的承受能力等酌情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为20万元。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曾某向原告冯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20万元。

03法律分析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即《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编)

那么,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到底如何呢?

1、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的规定,相互忠实是夫妻的法定义务,该义务的违反可能引起某些严重不利后果,但这种后果的具体量化与落实的时间聚焦在离婚之时。即在夫妻共有财产分割中照顾无过错方、在无过错方向过错方提起离婚损害赔偿时,作为离婚的必要清算手段出现。《民法典》即使衷心祝福夫妻相互忠诚,但对婚内情感与忠贞的具体实现也只能顺其自然,不能以维持婚姻为目的,以法律手段“强制”夫妻相互忠诚,也不能在不解除婚姻的前提下根据夫妻一方的要求对“不忠”的另一方施以惩罚。

2、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取决于其所约定的“违约责任”的具体目的,及具体量化与落实的时间点。

若“违约责任”是为了督促双方保持忠贞而维持婚姻,那这种忠诚协议多属于根据其“性质”不能参照《民法典》有关制度的类型。因为《民法典》不能在不解除婚姻的前提下通过执行忠诚协议中违约责任的方式,强制夫妻相互之间忠诚的实现。

若该“违约责任”本无意维持婚姻,而指向离婚之时的过错赔偿,那夫妻忠诚协议即为夫妻双方就特定婚内过错在将来离婚之时的赔偿核算方法、标准或数额的预先商定,在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意思表示瑕疵的情况下可以作为夫妻离婚协议的组成部分,获得法律上的效力。

因此,夫妻忠诚协议是已婚公民对自己的性自由进行自愿限制和约束的提醒,是夫妻双方合意的结果。夫妻忠诚协议实际上是对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一种约定,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该约定内容在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没有限制一方婚姻人身自由,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可撤销的情形下,双方对忠实义务的量化,属于有效民事法律行为。

3、需要注意的是,夫妻忠诚协议在缔约过程中不能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不能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得以协议约定的形式剥夺和限制一方的人身权利,如必须离婚、放弃对孩子的监护权、不得探视孩子等,否则,该协议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

同时,关于夫妻忠诚协议约定的“净身出户”问题,夫妻忠诚协议若约定违反忠诚义务一方需承担过于严苛的财产责任的,比如约定出轨方承担巨额赔偿金,或者约定出轨方放弃所有夫妻共同财产,在审判实践中,法院往往会基于公平原则,结合双方的经济状况,适当参照但不完全按照该协议进行裁判。

4、关于夫妻忠诚协议中的离婚财产约定问题

夫妻忠诚协议中关于离婚后财产分割的约定,不应作为确定双方具体民事权利义务的约定,也不应该作为夫妻财产分割的依据。如果夫妻忠诚协议对离婚后的财产分割问题做了明确约定,则该约定属于离婚协议条款。

04

夫妻忠诚协议如何约定才能获得法院支持?

1、夫妻忠诚协议避免出现“不得离婚、必须离婚、放弃对未成年子女监护权、不得探视孩子”等涉及特定人身关系的约定,否则将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夫妻之间感情是否破裂,是否主张离婚,只能是单方权利。而夫妻忠诚协议中“不得离婚”、“必须离婚”等约定,因违反婚姻自由是无效的。同时,《民法典》规定了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对子女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夫妻忠诚协议事先约定或承诺“放弃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将损害子女的合法权益,因此,该约定无效,并不能达到签署协议的目的。

2、不要在夫妻忠诚协议中对违反义务方约定极其严苛的赔偿条件,约定的赔偿条款要符合对方的经济能力。

如约定“净身出户”、“巨额赔偿”等,此类违约金约定往往过高,法官在判决时会考虑当事人的经济能力,避免财产分割显失公平,或避免判决后难以执行,引发或者激化矛盾,或避免可能造成违约方生活困难。因此,夫妻忠诚协议如果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明显畸高,法院将予以酌情裁减。

3、夫妻忠诚协议中不要出现离婚协议条款的约定。

若被法院认定为属于离婚条款,就给了对方“反悔”的可能,并且法律是支持这种“反悔”的。

4、注重证据

夫妻忠诚协议的守约方去法院起诉违约方时,要有能够证明一方违反夫妻忠诚协议的确实证据,如证明丈夫或妻子出轨的事实。避免起诉前丈夫或妻子承认出轨,法院庭审时却全盘否认。

因为法官判决时,以证据为基础,仅仅凭借起诉方的诉讼请求和主张,而没有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法官是不会支持起诉方的主张的。因此,起诉前,起诉方应该注意收集证据,或让对违约方写下承认出轨的书面证据,才能让夫妻忠诚协议发挥作用。

婚姻在人们的心中是神圣而美好的,每个人都向往着有一段美好的婚姻。为白头偕老的爱情保驾护航的并不只是一纸“忠诚协议”,而应该是包夫妻二人的责任感、信任、理解、包容以及不离不弃的决心和毅力。爱情中,要更多关心对方心理层面的需求,彼此沟通、认真回应。

来源:律视微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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