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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1-23 10:21:51 |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本文转自:福州晚报

话说民法典

小美(化名)向小帅(化名)借款10万元,约定3个月内偿还借款。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小美将车辆质押给小帅,约定待3个月偿还借款后返还车辆。

车辆质押期间,小帅多次未经小美同意使用其车辆,并在一次出行时撞上护栏,导致车辆受损。3个月到期后,小美依约偿还借款,要求小帅归还质押的车辆,却发现车辆受损,因此要求小帅赔偿车辆维修费。小美的主张可以得到支持吗?

□解析

北京德恒(福州)律师事务所李晓艳律师: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造成出质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小帅未经小美的同意,擅自使用质押的车辆,并因此导致小美的车辆受损,小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小美有权要求小帅支付因此支出的车辆维修费。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一条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造成出质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全文共424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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