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鞍山云
近日,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宣判一起袭警罪案件,被告人王某某因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造成一名民警轻微伤,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据了解,公安民警在执法执勤中遭受阻挠执法、暴力抗法事件时有发生,此前一般以妨害公务罪进行处罚,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袭警罪,并于2021年3月1日施行。此次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袭警罪规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去年6月的一个深夜,千山区一派出所接到110指令,组织警力赶到唐家房镇某村处理邻里间停车纠纷。在派出所出警民警已表明警察身份、正在执行出警任务的情况下,王某某仍不配合出警人员工作,对出警民警进行辱骂、推搡、拉扯,并在自家院内手持两米长木棒驱赶出警民警,导致民警受伤,阻扰民警正常执法活动。经鉴定,民警损伤程度是轻微伤。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明知人民警察正在依法执行职务,仍对民警实施暴力袭击,并造成民警轻微伤,其行为构成袭警罪。 法官提醒市民,配合人民警察执法是公民的应尽义务,人民警察执法权威不容侵犯,保护人民警察权益就是保护人民群众安全。每位公民都应当敬畏法律,尊重执法者,切不可实施袭警行为,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全媒体记者 张玲 来源:今日头条的作品,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图片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有任何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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