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福州公布一起匪夷所思的强奸案。男子李某与女子邓某是邻居关系。李某偷偷来到邓某房门口后,用自家钥匙意外打开了邓某家房门。后李某将其家钥匙放回家中后,才潜入邓某家中,并强行与邓某发生了关系。 事后,邓某立即报警 。李某在明知邓某已报警的情况下,在现场等待民警前来处置,并如实向民警供述犯罪事实,视为自首。另外,李某到案后,认罪认罚,并赔偿邓某两万元获得谅解。目前,李某因强奸罪已被起诉。(来源:中国检察网)
以案说法: 太不可思议了!用自己家的钥匙居然可以打开隔壁邻居家的大门,这得多危险啊!李某什么时候发现这个“秘密的”,我们不得而知,但正常来说,出现这么巧合的机率应该无异于中双色球一等奖了吧!这其中会不会有其他隐情呢? 无论如何,李某在未经允许、违背宅内成员意愿且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就非法闯入他人住宅的行为,就已经构成刑法规定的非法侵入住宅罪。不过由于李某最后又对李某实施了强奸行为,故根据刑法从一重罪处罚之原则,本案应当以刑法第236条规定的强奸罪论处。 所谓强奸,其实并不一定要以妇女有无反抗而作为依据的。刑法规定对妇女实施强奸的手段包括有暴力、胁迫和其他手段。暴力手段自然不用多说。 胁迫手段一般是指妇女受到精神、言语等胁迫后处于不敢反抗的情形。比如说,李某进入邓某家中后,对邓某称“如果你敢反抗,我就杀了你”等,致使邓某不敢反抗的状态下,强行与其发生关系的,就属于使用胁迫手段,违背妇女并强奸妇女的。 而其他手段的定义就比较广泛了,比如说李某进入邓某家中后,发现邓某醉酒昏睡处于不会、不知反抗的状态下,或李某摸黑爬到邓某床上,邓某又误以为对方系其丈夫的情况下,强行与其发生关系的,都是属于使用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 刑法对于强奸罪的处罚是在有期徒刑3年-10年,但根据目前《两高对强奸案量刑指导意见》中的规定,对于强奸妇女一人且既遂的,将在有期徒刑4年以上6年以下确定基准刑,而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获得谅解的,则酌情分别可减少10%-%30%、15%-20%、20%-40%的基准刑。据此,本案检方对李某建议量刑为有期徒刑三年。 当然,李某行为所带来的后果,不仅仅是刑事处罚。试想,隔壁邻居之间发生了强奸案,这两家人以后该如何相处呢?那到底是谁搬走呢,如果是自购商品房,那么这也是往后双家人所要思考的难题之一。 对于李某的行为,大家有什么不同的看法么? 来源: 以身说法 编辑:陈冰娟 来源:渭南政法 来源:今日头条的作品,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图片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有任何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