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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通之窗
发表于: 2020-10-25 14:33:30 |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小郭律师,别人欠我钱,我起诉打官司,我也赢了。现在到了强制执行阶段,我想把债务人的房子拍卖变卖了,我能收回欠款。可是法院下发了裁定说被执行的房产是债务人的唯一住房,法院不宜对该房产进行强制拍卖。哎呀,我的钱拿不回来了啊,您有没有什么办法啊”
被执行人名下就一套房产供生活所用,真的就不能强制执行么?
答案是:不,视情况的不同,是可以强制执行的。
(一)情况一:被执行人名下登记的唯一住房,并未居住而是出租
这种情况是可以申请强制执行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七条规定:“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标准所必需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换言之,虽然是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但是案涉房屋并不是被执行人用来生活和居住的,那么就可予以执行;
(二)情况二:案涉房屋是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但同时存在其他共有人,比如夫妻。
这种情况也是可以申请强制执行的,夫妻之间一般是共同共有,也就是各占一半的份额,那么法院可以查封冻结被执行人所属的一半份额进行拍卖变卖。仅仅处置被执行人的份额,对其他共有人并无影响。


(三)情况三:案涉房屋是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且只登记在其一人名下
同样是可以申请强制执行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换言之,被执行人的扶养人名下有房的、被执行人恶意逃避债务的、执行人(债权人)将拍卖房屋所得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也就是说执行人拿到的钱给你掏五至八年的房租,保你基本的生活和“东山再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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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rl=]来源:今日头条[/ur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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