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 墨垚 排版 / 小荆 发生劳动争议时,劳动者对于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劳动者提供的证据必须同时具备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才可能被仲裁庭认可,即证据材料应当按照法律要求和法律程序取得。如果劳动者因客观原因确实不能自行征集证据的,有权在法定期限内向仲裁庭申请调查取证,对于可能毁损灭失或不易保存的证据材料,有权申请证据保全。总之,劳动者应当树立证据意识,具备防患于未然的维权意识,注意证据的搜集、固定和保存。 01主体资格证明 自然人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明、暂住证明、护照、港澳台胞通行证等。 02劳动关系证明 劳动合同。没有书面劳动合同的,可提供工资卡银行流水、社保缴纳记录、公积金缴纳记录、员工工牌、钉钉打卡记录、工作照片等。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六)其他能够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 03劳动仲裁案件的范围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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