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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8-4 10:49:28 | 显示全部楼层

1、合同法定解除

(1)因不可抗力只是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中止履行后,如果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2、合同解除的效力
(1)尚未履行的,中止履行 ;
(2)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3)合同的解除不影响合同中结算条款、清理条款以及解决争议方法条款的效力。
3、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的情形
(1)债权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2)债权人下落不明;
(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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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提存的法律效力
(1)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
(2)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
(3)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5、由于合同关系具有相对性,因此,违约责任也具有相对性,即违约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具有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发生。
6、合同相对性的例外
(1)在保全措施(代位权和撤销权)中,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使得债权人可以向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提起诉讼;
(2)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可以租赁合同对抗新的所有人,突破了合同关系的相对性;
(3)经发包人同意,总承包人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7、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租给第三人,承租人与出租人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向出租人赔偿损失。
8、买卖合同的特殊规定
(1)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2)出卖人根据合同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送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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