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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昭通
发表于: 2017-7-26 14:06:42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倒序浏览

近期,闵济宏律师接到了许多与房屋买卖相关的法律咨询,下面就请听听闵律师讲讲最近在法律咨询中遇到的故事:
8、违约可得利益赔偿的法律适用
买卖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之后,由于卖方的违约,导致解除合同,买受人除了要求买方返还购房款及利息损失以外,就违约可得利益赔偿问题特咨询闵律师。

(图片来源于网络,版权属原作者,侵删)
闵律师指出,可得利益是指在合同履行前并不为当事人所拥有,而为当事人在合同适当履行以后可以实现和取得的财产权利。《合同法》113条明确规定可得利益应受法律保护,但是在实践中比较关键的一个问题是如何确定违约可得利益的损失,尤其是时间节点的确定。闵律师认为,在具体处理时,要坚持完全赔偿原则和合理预见规则。在房屋买卖纠纷中,首先必须确定合同如能履行时,守约方所应获得的利益;其次要确定因违约而迫使守约方所处的现实利益状态,二者之间的差距即为守约方所遭受的可得利益损失。对可得利益的损失赔偿,确定损失的时间节点通常应当是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时间,该时间节点应当是一个对双方来讲都相对固定、明确,且不受人为因素、市场因素影响的时间。例如,当事人首先提出了解除合同、赔偿损失之诉,但是在法院作出判决之后又一次提出违约可得利益赔偿之诉,在这种情形当中,确定损失的时间点应当就是在第一次提起诉讼之日,而不是第一次作出判决之日。
在房价飞涨的当下,违约可得利益往往是一笔不小的数目,闵律师特别提醒广大朋友们,在房屋合同的履行中一定要讲究诚信、慎之又慎,一旦在发生违约的情况下,要积极寻求法律的帮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闵济宏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被评为“年度优秀律师”,北京电视台、《广州日报》、《中国消费者报》等多家知名媒体特邀法律点评律师,中国互联网专业法律网络公司顾问专家,著名“985工程”高校法律顾问,北京江苏企业商会维权部首席律师。
擅长办理:(1)以职务犯罪、经济犯罪为主的各类刑事案件;(2)房产、买卖、股权等各类合同纠纷案件;(3)涉重大财产婚姻继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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