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黔西南日报 本报讯 (通讯员 赵瑾琰) “帮信罪”是《刑法修正案(九)》新增设的罪名。《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帮信罪”的类型 在司法实践中,帮信罪的常见情况为:将自己办理的手机卡、个人银行卡、对公账户及结算卡,以及银行卡绑定的微信、支付宝、U盾等支付工具出租、出借、出售帮助犯罪分子收钱,或者提供刷脸服务等。 另外,利用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为网络犯罪团伙推广引流,提供或者操作技术软件为电诈团伙搭建远程机房,为网络犯罪分子制作、封装、维护非法软件,职业“码农”团伙依附非法平台疯狂“跑分”等都涉嫌“帮信罪”。 检察官提醒: 切不可因为自己的一时贪念而把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卡及个人信息出借、出售他人。同时也要提醒自己身边的亲友警惕这种诱惑,如果发现非法买卖身份证件、银行卡、手机卡等违法行为应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 值班总编 杨 涓 编辑 何胜坤 校对 田 倩 版式 高真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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