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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3-22 09:41:1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文转自:河北法制报

隐瞒既往婚史等情况,与男子闪婚闪离,却不退还彩礼——

该女子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

□倪建民胡汝心

案情简介

2020年10月10日,李某通过媒人介绍与张某相亲,其间隐瞒自己既往婚史、孩子抚养权归属及真实年龄等情况。见面后,双方表示满意,同意结婚登记,李某提出要10万元彩礼钱。两天后,双方到当地民政部门登记结婚。登记后,张某向李某支付了10万元彩礼钱。同年11月1日,两人举办婚礼,两天后李某以回门名义回外地原籍。此后,李某以各种借口推脱不回张某家中,且拒接电话,后催促张某提出离婚,并拒绝退还10万元彩礼钱。公安机关以李某涉嫌诈骗罪移送沧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分歧意见

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存在分歧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是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欺骗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该案中,李某隐瞒既往婚史等个人情况使张某愿意与其结婚、同意支付10万元的彩礼,后李某催促张某提出离婚,并拒绝返还彩礼钱,李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诈骗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李某与张某系正常缔结婚姻关系,可能只是因为婚前相互了解过少或者其他原因,双方之间没有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双方离婚的话,10万元的彩礼属于离婚中的财产分割纠纷,系民事法律关系。李某没有诈骗张某的故意,不能用刑事法律关系来评价其行为,李某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笔者观点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李某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因为认定李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违反了“疑罪从无”的原则。

现实生活中,对于第一次见面相亲就觉得对方“有眼缘”,为了给相亲对象留下较好印象以求继续交往,相亲时隐瞒婚史等情况,等双方有了感情后再告知真实情况的现象比比皆是,也符合想要建立恋爱关系、组成家庭当事人的一般想法。虽然当事人的这种做法不值得提倡,但也不能因此就认为其有诈骗他人钱财的故意。就该案来讲,不能因李某在与张某见面时隐瞒了既往婚史、孩子抚养权归属及自己真实年龄等情况,就认定其有诈骗他人钱财的故意。

从该案来看,李某通过媒人介绍与张某相识,两天后就到当地民政部门进行了结婚登记,很快举办了婚礼。人是感情动物,前后20天左右的时间,双方相互了解甚少,是很难真正有时间相互磨合、建立起夫妻感情的。李某回娘家之后,经过再三思考,不同意继续与张某的婚姻关系,也属正常的思维,如果因此就认定其实施了诈骗行为过于牵强。

李某收取张某彩礼的时间是双方履行完结婚登记手续之后,这种行为同一般的借婚姻实施诈骗的行为不同。一般的借婚姻诈骗的犯罪嫌疑人是在相亲之后、结婚登记之前实施诈骗行为,得手后迅速逃离,以免给自己造成事后还要离婚的麻烦。从这一点来看,李某的行为符合民间正常的相亲——结婚的程序,不好就此认定其有诈骗的故意。

我国刑法有“疑罪从无”原则,从上述三点可以看出,李某是否有诈骗的故意、是否具体实施了诈骗的行为是存在疑问的,如果机械地以结果论,认为李某构成诈骗罪的话,显然是违反了“疑罪从无”的原则,因此不能认定李某构成诈骗罪。

李某不构成诈骗,那张某的10万元彩礼钱就要不回来了吗?笔者建议张某采取民事诉讼手段进行救济。张某可以依照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等规定,通过民事诉讼的手段,请求解除与李某的婚姻关系,并要求李某返还彩礼,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检察机关经过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李某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认定其构成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建议公安机关撤回案件并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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