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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8-19 11:34:57 |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青海法治报·法眼记者 杜秉琛

今年8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施行。

2016年实施的反家庭暴力法明确了国家禁止任何形式家庭暴力的鲜明态度,其中人身安全保护令是反家庭暴力法创设的重要制度。《规定》是继反家庭暴力法以来的首部司法解释,对推进反家庭暴力具有重要意义。

新规有何亮点?进一步明确了哪些问题?遇到家庭暴力可以怎么做?8月15日,记者采访了相关领域的法官和律师。

进一步明确范围

青海磐瑞律师事务所律师乔婵认为,《规定》很大的特点就是操作性较强,对于实践当中涉及具体家庭暴力案件时,提供了很好的操作依据。

家庭暴力的定义进一步被明确。一般来说,家庭暴力分为身体暴力、性暴力、精神暴力三大类,反家庭暴力法已经将身体和精神方面的暴力涵盖在家庭暴力范围内,《规定》再次重申了身体和精神方面的侵害行为均属于家庭暴力。在具体的行为上,《规定》在原来的基础上又明确了但不限于冻饿、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等侵害行为。恐吓、威胁等都是可以被认定为家庭暴力的。

同时,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的程序具有独立性。也就是说,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以提起离婚等民事诉讼为条件。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需要先提起离婚诉讼或者其他诉讼,也不需要在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后一定期限内提起离婚等诉讼。

值得一提的是,《规定》对于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用于对抗的对象也作出明确,实施家庭暴力的人员包括家庭成员及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家庭成员包括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等;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一般包括共同生活的儿媳、女婿、公婆、岳父母以及其他有监护、扶养、寄养等关系的人。上述人员实施家庭暴力的,均可作为被申请人。此外,《规定》对于申请人的范围也进一步明确,“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年老、残疾、重病,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救助管理机构等可以代为提出申请。”

为了体现为家暴“零容忍”的态度和原则,《规定》明确,被申请人认可存在家庭暴力行为,但辩称受害人有过错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也就是说,任何理由都不是实施家庭暴力的借口。

遇到家暴该怎么办?乔婵说,家暴发生后,一定要及时报警,做伤情鉴定,拍照留证。同时可以向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

为受害人取证明确了标准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少年家事审判庭法官杭丽认为,明确了证据形式及证明标准,是《规定》的亮点。实践中,相当一部分当事人无法提供反家庭暴力法规定的几种证据,导致其申请因“证据不足”而被驳回,限制了人身安全保护令作用的发挥。

《规定》总结实践经验,列举了10种证据形式,为家庭暴力受害人留存、收集证据提供清晰的行为指引。实践中,家庭暴力事实的证明标准不够清晰,是办理此类案件的难点。《规定》结合人身安全保护令非诉程序特点,明确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证明标准是“较大可能”,而不需要达到“高度可能性”,《规定》还进一步重申了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的规定,从而减轻了当事人的举证负担,有助于充分发挥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作用。

同时,未成年人作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遭受家庭暴力,另外一种是目睹家庭暴力,两种情形都会让未成年人生活在紧张、恐惧的环境中。在《规定》中,根据家庭暴力的私密性特点,规定在证据形式上,将未成年子女提供的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证言纳入家庭暴力证据范畴,这样有助于依法准确认定并及时制止家庭暴力行为,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安全、稳定的家庭环境。

另外,《规定》将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行为本身纳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适用范围,更有针对性地加大刑事打击力度,增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权威性。

杭丽表示,很多人之所以长期遭受家庭暴力就是由于自我保护意识不强,有家丑不可外扬的心态,这种心理更容易被施害者所利用,受害人一定要增强自己的防范意识和依法保护自己权益的意识,既要知道怎么样保护自己,又要敢于保护自己,还要善于保护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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