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020年3月,蔡某从网上看到自己莫名成为某药房负责人的信息。经相关部门查询,http://www.ztrxw.cn/ 蔡某发现该药房在未经自己同意的情况下,于2015年12月份,使用其姓名及身份信息办理了企业负责人变更信息,导致自己成为药房在工商登记信息中的企业负责人。 蔡某随即让药房向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撤销其为药房企业负责人的工商登记。但该药房表示,蔡某曾去过药房进行业务指导,且持有身份证复印件和中药师资格证复印件,遂认定蔡某同意药房使用其姓名作为企业负责人,所以不认为此行为是侵犯其姓名权。 蔡某多次与该药房交涉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药房立即停止侵害蔡某的姓名权,向有关部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专家点评:本案中,药房在未经蔡某同意的情况下,以盗用其姓名进行公司工商变更登记的方式,侵害蔡某的姓名权,属于侵权行为。 药房在向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及食品经营许可证手续时,提交的GSP认证现场检查报告、安徽省GSP现场检查工作人员纪律、药师在岗承诺书、企业负责人保证声明以及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审核表材料中,“蔡某”的签名均非其本人签署。并且在蔡某本人未到场且未出具授权委托书的情况下,药房擅自将负责人由王某变更为蔡某,该行为是盗用蔡某的姓名权行为,侵害了蔡某的姓名权。 专家提醒:姓名权系仅次于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的传统人格权利,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如果未经过姓名权本人同意就使用其姓名,侵权人应当根据其侵权情节、后果,依法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在遭遇姓名权被侵犯时,在双方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来源:今日头条的作品,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图片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有任何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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