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能随便出售变卖? 当心陷入犯罪漩涡! 今年7月,新余市望城工矿区人民检察院就办理了一起因出售家人银行卡而获刑的案件。 案件经过 2019年10月,家住贵州黔南自治州某村无业男子杨某甲,从一个“朋友”处得知卖银行卡每季度每套可获得3500元报酬,因其本人身份证无法办卡,遂找到其弟弟杨某乙(另案处理)办理了3张银行卡、手机卡和U盾交给其,并承诺每季度每套卡杨某乙可以得到2500元的利润。2020年7月,杨某乙又办理一套银行卡,并要求自己妻子杨某丙(另案处理)办理了三套银行卡,后该四套银行卡全部由杨某丙邮寄给杨某甲。杨某甲在收到卡后再转卖给他人,并从中获利共计人民币15000元。
2021年4月,杨某甲被新余市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次月被批准逮捕。2021年7月,经新余市望城工矿区检察院审查认为,被告人杨某甲在明知他人利用其转卖的银行卡从事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还转卖银行卡给他人并从中获利,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遂以杨某甲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2021年8月,杨某甲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对其违法所得15000元予以追缴。 检察官普法 依据我国刑法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来源:江西政法 本文来源:今日头条的作品,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图片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有任何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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