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
昭通城市河道管护遭遇立法“空白”
城市河道,是推进城市水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美丽昭通”建设的有机组成部分,具有防汛排涝、美化城市的重要功能,还具有调节气候、削减污染等生态环境效应。
可是,近年来,因为缺乏针对性的地方性保护法规,水利、环保、城管、住建等行政主管部门权责不明,昭通城市河道在城市化进程中“伤”得不轻,部分河道被破坏、污染和侵占,导致河流水质变差、功能退化、自然生态系统受损,一些城市河道出现了“脏、乱、差、臭、堵”等问题,破坏生态环境,损害城市形象,降低城市品位,市民怨声载道。
正在进行黑臭水体综合治理的昭通城利济河
在此背景下,昭通亟需制定、实施一部专门的地方法规,让昭通城市河道管理和保护科学管理、依法管理、规范管理、有效管理,保障河道安全,提升城市河道生态环境质量,增强市民获得感、幸福感。
立法
《条例》将从今年6月1日起施行
近年来,为了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云南省委关于“争当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建设中国最美丽省份”的系列决策部署,按照昭通市委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中“守住一片蓝天、绿化一方群山、护好一江清水、建设一座果城”的“四个一”行动要求,昭通市人大常委会依法履职、对症下药,一直致力于昭通市城市河道管理和保护的地方立法工作。
2017年,昭通市人大常委会对《条例》进行了可行性调研,列入了昭通市人大常委会2018年立法工作计划。
《昭通市城市河道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调研座谈会
对此,昭通市人大常委会深入各地调研,听取各方意见,全面研讨论证,四处考察学习,反复逐条审议,借鉴了杭州市、东莞市、中山市等多地成功经验,再紧密结合昭通实际,最终完成了《条例(草案)》的起草工作。
2019年12月,昭通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对《条例(草案修改稿)》进行了第二次审议,昭通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该《条例》。
2020年3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查批准了《条例》,并决定从今年6月1日起施行。
主体
由城管综合执法部门行使处罚权
5月22日,记者了解得知,该《条例》共有19条,第一条至第四条次规定了立法目的、法律依据、适用范围、基本原则等内容,第五至十四条对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的城市河道管理和保护职责权限作出界定,15至18条规定了具体的禁止行为和相应法律责任。
昭通城的省耕国学文化公园
城市河道:该《条例》设涉及的昭通市城市河道包括干流、支流、堤防、人工河道、护堤地、河道绿化带以及城市水体公园、人工湿地,城市河道管理和保护遵循统一规划、综合治理、严格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严格落实河长制。
执行主体:该《条例》规定,昭通市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河道管理和保护工作的领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全面负责城市河道管理和保护工作,明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河道的主管部门,负责城市河道防汛统一调度和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城市河道的建设、管理和保护;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城市河道管理的综合执法,相对集中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同时通过建立完善投诉、举报、奖励、处置、反馈、回访等制度机制,鼓励公众主动参与到城市河道管理和保护中。
提醒
这9种违法行为将被依法处罚
“该《条例》以人为本,宽严相济,属地管理,以教育引导为主,以行政处罚为辅。”记者注意到,该《条例》明确规定了9种被禁止的违法行为及相应法律责任。
昭通城的省耕国学文化公园
(1)在沿河树木、绿篱和护栏、杆线等公用设施上,遮挡、覆盖或者晾晒物品。
处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2)在禁止水域内游泳、垂钓。
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3)在河道内清洗生产用具、生活物品。
处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4)在河道内清洗船舶、机动车。
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5)向河道内抛洒物品。
处罚:责令改正,可以处100元以上500元罚款。
(6)在河道内放养畜禽。
处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7)向河道内弃置畜禽尸体。
处罚:责令改正,弃置禽类尸体的,处以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弃置畜类尸体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8)未经批准,占用河道、覆盖河道、搭建建筑物。
处罚: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9)向城市河道内倾倒渣土、垃圾,妨碍河道行洪的。
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春城晚报-开屏新闻记者 申时勋 摄影报道
来源:昭通普法公众号